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 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 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 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 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 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 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