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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同法笔记(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 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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