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提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情况下为动产交付之前或特殊动产、不动产登记之前。“社会公益”不得扩大解释。
(2)法定撤销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提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撤销赠与不影响侵权救济;“扶养义务”应理解为法定扶养义务。
4、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十二、借款合同
1、合同性质
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204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6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民通意见第127条: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提示】借贷合同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典型的使用借贷是借用合同,标的物是实物,须返还原物,无法返还时可以折价给付。借用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实践性。
借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之一,不须返还原物;标的物限于货币,不包括实物。借款合同为转移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为实践合同;有偿合同(有息)或无偿合同(无息);有息借款是双务合同,无息借款是单务合同或不典型双务合同,自然人借款为单务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应采书面形式,利率不能自由确定;非金融机构借贷为我国法律禁止;金融机构之间短期拆借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
2、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提示】贷款人义务:足额、按期提供贷款;保密义务。贷款人享有合同监督权、抗辩权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