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1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09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60条第1款: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提示】借款人的义务: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按约定提供担保;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期返还本金。注意提前还款和展期的规定。
4、自然人之间借款
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
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民通意见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民通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民通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提示】民通意见第124条与合同法第211条冲突而作废。
5、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