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提示】标的物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交付的效力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孳息转移、风险转移。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不依交付转移,而依登记转移。
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买受人未完全支付价款而破产时,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违约又将标的物转卖,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有取回权。
(2)交付辅助单证
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相关法条】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提示】单证包括: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辅助单证和有关资料。前者的交付是标的物的拟制交付和指示交付,不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后者的交付是为了保证给付效果,不交付不影响所有权和风险孳息的转移,不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不可据此解除合同。
(3)按约定时间、地点、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139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15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相关法条】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提示】交付时间:约定-61、62条;交付地点:约定-61条-141条;交付方式:约定-61条-通用方式-保护标的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