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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违约形态按照合同履行期是否届至分为现实违约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现实违约分为不履行(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包括加害给付)、延迟履行(包括给付延迟和受领延迟)和部分履行。按照是否双方违约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提示】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具备违约事实并无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几中特殊合同适用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94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示】以上合同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司法解释】商品房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免责事由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相关法条】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担保法解释第122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提示】不可抗力是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定金合同中,意外事件也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就免责条件自由约定;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不是免责事由,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如果满足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对第三人适用侵权责任。
2、继续履行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法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消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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