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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新增条文,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法217条)注意上述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析:注意第一款中违反的只是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其无效是从做出之日起无效。注意第二款中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60日。为了防止股东滥诉,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四款,当公司已依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变更登记。这样使得公司登记回复到决议作出之前的状态,使股东诉讼的结果得到实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析:与旧法相比重新说明公司设立应当“有公司住所”,而不再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析:旧法最低为二人,新法无此限制。既所谓的一人公司的法理依据便在此条中。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析:新增出股东的出资时间,并删除旧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充分体现出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题7: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无效。 
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可以撤消。  

C、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消。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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