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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析:注意监事的任期为法定的三年,与董事相区别,第二款为新增条款,为了弥补监事改选时的空白,原监事应当在改选前继续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与旧法相比,监事的权限有所扩大,特别是提起罢免、提起诉讼、召开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案的权利。前六项为法定的职权,第七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条文,注意监事有对于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在发现经营异动时还可以进行调查,监事的权利被进一步扩大,从而有利于公司的民主建设。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注意第三款中监事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题13: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为6人,那么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少应有几人?  
A、0B、1C、2D、3  
C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法条,为了能让监事更加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其必要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析: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析: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析:注意在两个地方明确,一是公司登记中二是营业执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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