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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一款中的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执行董事主持。第三款注意前后顺序。只有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其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以在公司中地位由高到低而排列的。   
题10:关于股东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前必须先召开股东会会议  
B、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C、股东会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D、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ABCD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会议召开前15日。对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主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析:股东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有规定外,依然是以财力说话。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二款中的几项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宜(无论是否出席会议):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与合并、解散与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析:较小公司依然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51条)。注意只有国字号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里是应当有职代表的,其它公司只是可以有。注意职工代表的遴选办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析:本条废除了原公司法第47条中“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规定。注意董事的任期最高为三年,连选无界数限制。  
题11:股东会做出的下列哪些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D、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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