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十五: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也即通常而言的“二级市场”,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的证券的转让或买卖。2006年《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作了大的调整,主要是适应刺激证券交易市场的目的。具体而言,需要掌握:
1.交易前提
证券必须是已经依法发行的,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交易地点
(1)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公开的挂牌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39条)。我国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
(2)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法允许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包括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证券交易的自动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证券公司的柜台买卖等。
3.价格确认方式
《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考点三十六: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1)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范围见《证券法》第67条第2款:“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考点三十七:免税事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是高频考点,并且容易出错,需要认真掌握。具体来看,免税事项包括: 1.特殊的奖金。第4条第(一)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据此,免税的奖金范围,有严格的限定条件,需要从颁发奖金的主体、颁发奖金范围两个方面判断:(1)颁发奖金的主体:省、部、军、外;(2)奖金范围:教、科、文、卫、体、环、技术。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 4.离、退休工资、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 5.其他免税事项。
考点三十八: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频繁出现,非常重要,但仍然局限于考查法条的字面意义。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考点三十九: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该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考点四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包括公安机关对劳动者的行政处罚,如劳动者被拘留15日)。
用人单位需预告的解除。下列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且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情况要求同时满足: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乳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一般情况下,为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考点四十一:劳动争议 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判断:(1)主体特定。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特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2)内容特定。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国家工作时间、休假、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考点四十二:建设用地管理
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43、60、63条的内容结合复习。
(一)建设用地原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二)原则之例外
1.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第43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4条)。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此种情况也需批准,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等形式共办企业。通过投资等方式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允许。即此种情况可以用于非农建设,并且无需批准。
考点四十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
1.出让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征用转变土地性质才可出让。
2.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该合同有期限限制;要支付出让金;并受违约责任的约束。
3.出让方式
(1)一般的土地用途: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4.出让合同的变更和到期
(1)对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者而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满足“出让方的同意;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合同变更;调整出让金”几个程序(第17条)。
(2)对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国家)而言,在合同到期限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原则的例外只有一个,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