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采集者退散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来源:考试大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来源:www.examda.com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5)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