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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一章公司法第十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5日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采集者退散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来源:考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来源:www.examda.com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5)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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