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1)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1)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长的职责。公司法未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一般而言,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对外代表公司;
(4)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二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