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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9月5日
导读: 公司法是商法中最重要的考核内容,2007年之前每年的司法考试都维持在30分左右,占到商法的一半以上分数,2008、2009年由于卷四没有考公司法案例,因此分值有所下降,但仍然占15分左右。预计今年公司法考查的分值基本会维持不变。
  公司法必考考点三——一人有限公司制度
  重点提示:一人公司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所增加的一项的重要制度,虽然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大,但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成为司法考试的一项热门考点。注意应当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着来复习,这两个考点有可能联合起来出题。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考试大论坛
  公司法必考考点四——关联交易表决权的排除
  重点提示: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创新,为必考知识点。
  (一)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此处规定有误,应该是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但法条规定如此,大家只能按照此记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意:非上市公司董事不必排除表决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
  公司法必考考点五——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来源:考
  重点提示:这项制度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普遍赞颂的一项内容。必考!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东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权排除其他股东的参与。
  (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为名义被告,教材观点公司非被告(则为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支持被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分两者情况,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起诉讼。如:诉讼时效将过。
  股东有恶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他人侵犯股东利益,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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