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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9月5日
导读: 公司法是商法中最重要的考核内容,2007年之前每年的司法考试都维持在30分左右,占到商法的一半以上分数,2008、2009年由于卷四没有考公司法案例,因此分值有所下降,但仍然占15分左右。预计今年公司法考查的分值基本会维持不变。
  公司法必考考点六——股权转让制度
  重点提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做了修改,并且增加了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以上两个知识点是必考知识点,另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重要考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掌握对转让限制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1.对内转让的规则 源:www.examda.com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
  2.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
  (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实缴的出资比例,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制度:
  第一,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股份继承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1.原则上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重点)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的转让发须采取背书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集者退散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起发行和私募发行的股份)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7)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必考考点七——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重点提示:此内容为新公司法增加。考生要注意决议无效和决议承销的条件,二者提起的区别。此知识点必考!
  法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分析: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条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起人资格:任何人可以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条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提起人资格:股东。
  2.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仅限于股东,而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则不受限制。
  3.决议撤销之诉的提起时间有60天限制,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无此限制。
  4.决议撤销之诉被告公司可以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
  5.因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是公司。
  6.只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被撤销和确认无效,而监事会决议无此制度。
  公司法必考考点八——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重点提示:这是新法增加的一项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考生必须予以重视。
  法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共同原告或第三人为其他股东。
  5.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6.解散公司诉讼判决的效力: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7.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虽然法律没有明说,但规定有前置程序:即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份公司因为股份转让自由,因此一般不符合此要求。8.注意是占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不算在内。
  公司法必考考点九——股东的信息获取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比有限责任公司多:股东名册(F33,不登记无对抗效力)、公司债券存根。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没规定(F103,3%)。
  注意二种公司股东信息获取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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