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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9月5日
导读: 公司法是商法中最重要的考核内容,2007年之前每年的司法考试都维持在30分左右,占到商法的一半以上分数,2008、2009年由于卷四没有考公司法案例,因此分值有所下降,但仍然占15分左右。预计今年公司法考查的分值基本会维持不变。
  公司法必考考点十——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
  重点提示: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考生尤其要注意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提议、召集和主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职工参与制度(职工董事、监视制度)的规定,这是今年司法考试本部分考察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股东会制度的完善
  1.股东会决议的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出席会议股东签字。股份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制度。(2小点)
  A、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提议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0条)。(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召集条件相同,股份公司股东会召开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而不是1/3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董事会分两种情况:1)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监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股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注意数字
  B、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此处规定请求召集权,但如果直接召集,需连续90天持股)(四)董事会(有限公司是1/3以上董事,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相同)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F12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不是资本)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召开时间:2个月。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二顺序: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三顺序: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数字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1)计算方法:普通决议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特别决议2/3以上(包括2/3)。
  (2)计算基数。
  有限公司:全体出资额。
  股份公司:出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但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临时提案制度(4小点)
  (1)提案主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没有持股时间限制。
  (2)提案时间:10.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3)通知股东时间: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提案内容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累计投票制度(2小点)
  定义: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范围: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制度的完善
  1. 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制度(3小点)
  (1)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没规定临时董事会召集事由和条件。
  (2)股份公司。同上
  (3)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有限责任公司没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提前10天通知。监事会是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过半数出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1)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没规定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以及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这些都由股东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公司: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是参加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而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这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改变。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5.董事责任承担。(3小点)
  (1)责任承担条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2)责任承担主体:参与决议的董事。
  (3)免责条件: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6.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制度(2小点)
  (1)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8点: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营禁止,这比普通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更严格)
  (2)违反义务所得的归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1.监事会的组成(2小点)
  (1)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
  A、 一般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公司可以没有职工监事)
  C、 一般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只设监视而不设监事会的,不需要设监事会主席)
  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 一人公司类比股东人数较少有限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必设监事会。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与有限公司不同情况有:
  A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D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E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任期
  监视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职权
  (1)有限公司监事会新增职权:1)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召集主持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起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列席、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54-57)
  (2)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基本与有限公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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