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
(1)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2、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
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第六章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
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