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2、表彰对象不同。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四、商业名称立法
1、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① 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③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第十章 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2、区域性。3、公开性。4、转让性。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第十一章 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
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二、营业活动
(一)营业组织
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及交易自由。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第二,营业方式的限制。
(二)营业所
营业所是营业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商事主体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
三、营业组
(一)营业组织
营业组织,又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即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所可以分为主营业所和分营业所。
(二)营业转让
1、营业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营业转让是指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保持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3、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又可分为营业上的债权人和营业上的债务人。
(三)营业租赁、委托经营
1、营业租赁 营业租赁是指商事主体把其营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承担营业后果,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
2、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又称委任经营,是指委托人把自己的营业财产委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营业的后果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受的合同。
(四)营业担保
营业担保是指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营业财产上设立担保的行为。此种担保较一般担保为特殊,其显著特点在于将营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设立担保。
第十二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1、商人性 2、职业性 3、独立性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5、有偿性 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7、连续性
第二节 代理商
一、定义 代理商是专指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权及提供经纪中介服务,从中获取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的,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
二、分类 1、居间商 2、行纪 3、商事企业雇员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定义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而形成的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代理商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商事代理契约而成立,后者则基于商事买卖契约或其他商事行为契约而成立。
二、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二)代理商的权利
三、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种情况
1、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 该合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代理商作为代理媒介,是被代理人的消极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企业没有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而代理商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了代理活动,根据商法的规定,代理商就要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2、代理商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缔约 即隐名代理的场合,不管代理商是否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被认为是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这时,代理商同第三人发生关系,代理商必须把他同第三人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其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对代理商予以补偿的几种情况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因为代理合同终止,原本根据代理商介绍的客户所已签订的合同或将来签订的合同,代理商应能得到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人应当给予补偿。被代理人对代理商的补偿主要有两种,一是佣金补偿,二是竞业禁止延续补偿。
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 根据代理合同付给代理商报酬,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义务。除约定外,代理商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必须自己承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费用。这一点与民事代理不同。当代理商执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务而支出额外费用,或因此受到损失,被代理人要给予补偿。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协助(1)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托的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如样品、图样、价格表、广告印刷品、交易条件等。(2)当被代理人改变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内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代理商,否则代理商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德国商法典》第86条第2款规定:“代理商必须告知企业主必要的信息,特别是必须将每一项交易介绍和每一项交易达成的情况及时告知企业主。”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主要包括:(1)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定。(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守有关经营销售的秘密。(3)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货物,必要时应对这些物品予以保险。(4)向被代理人清结账目。(5)代理商从事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商业活动时,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意。(6)其他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三章 商事账簿
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合特征
1、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
2、特征:商主体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2、自由原则;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商法典、单行法、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四、商事账簿意义
第二节 商事账簿分类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2、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1、日记账;2、分类账;3、总账
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它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及其效力与保管
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复杂性、当事人多元性、权利义务多样性
3、内容: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监督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计算依据; 2、稽核审计、计税、资产评估依据; 3、诉讼证据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1、 确定期限;2、不确定期限;3、分类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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