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 (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
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第八章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改
九、商事登记效力
(一)商事登记所确立的关系
1、商主体——国家——管理关系 2、商主体——其他商主体——交易关系
(二)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十、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延伸意义
1、利于商主体通过登记公示取得公信2、利于国家对微观商事主体的了解,进而调整宏观商事调整3、便于国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