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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2.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对方当事人举证: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下列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如下规则进行: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明确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举证责任的负除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上述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外,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制度。限时举证,对实现庭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的同时,应明确指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既未申请延期举证,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另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也不是绝对不能提出新证据。但《证据规定》对新证据作了严格限制: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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