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有两种,其一是法定代理人,其二是委托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民法规定的监护权和婚姻法规定的亲权,而且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地位,但又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在我国,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权限,另一种是特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只能代行一般性的诉讼权利,不能代为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特别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57—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69条。
第七章 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一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些事实既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展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臆想的东西,都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2.关联性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事实。如果某一事实确为客观存在,但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则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3.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职权收集上来,而且取得证据材料的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民事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者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也可以提交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书证中的档案和经过公正、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
2.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物证与书证同为物品,但有本质不同。物证以外部形态证明待证事实,书证以思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有困难或者原物已不存在的,也可以提交证明与原物一致的复制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储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录音带、录像带、电脑软盘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录取视听资料,不能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