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00-3-93、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详解】《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因此A项不正确。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B项中的名称含有数字,因此不能采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的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1)全国性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本题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能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国际”。因此C项错误。
12. (2000-3-94、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
D、戊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答案】BD
【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
【详解】董事的资格是指担任董事的条件,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是指担任董事必须具备的条件。消极资格是指担任董事不得具备的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务员法》第38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据此分析各选项。A项:乙已经不是国家公务员,可以担任董事。B项:丙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丙不能担任董事。C项:丁负债15万元,但题中并没有注明丁的债务是否到期,故不能选。D项:戊犯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也不能担任董事。
14. (2000-3-96、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方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答案】ACD
【考点】股份转让
【详解】《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甲向庚转让出资,丙同意,丁、戊不反对,亦为同意。即有3个股东同意,已过其他股东的半数。因此,甲可以转让出资。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15. (2002-3-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C
【考点】公司的分类
【详解】《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公司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故适用公司法,为中国公司。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因此该公司为本公司。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