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2003-3-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D
【考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详解】刘某是公司的董事长,通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须再经授权即可以公司名义签发票据。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签发票据的原因并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只要票据的形式合法。
22. (2003-3-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AC
【考点】票据的背书
【详解】《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由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致使背书不连续,在丁提示付款时,银行有权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丁可以向以前的背书人丙行使追索权。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23. (2004-3-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AB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方式
【详解】注意,本题依2005年新出台的公司法,已没有完全正确的答案。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新公司法已取消关于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依修改前的公司法第75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选ABD。
24. (2004-3-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ACD
【考点】出资形式的限制
【详解】2005年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对于选项C,新公司法是从货币出资的角度来限制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的。
《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25. (2004-3-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答案】AC
【考点】公司章程的效力
【详解】《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题中,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参会股东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已经符合了公司法的要求,对新奇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内部的宪法,对于全部股东都是有效的,从事公司执行和监察的董事监事也必须严格遵守。但是公司章程只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只对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对公司的债权人是不发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