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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诉及仲裁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66.(2004-3-8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
【详解】A项中,《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B项中,《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C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D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7.(2005-3-70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
  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D
  【考点】自认的相关制度
  【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结合以上规定,A项中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赡养纠纷,不适用无需举证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B项符合以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默示自认,是正确的。C项符合以上第三款是正确的。D项中,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仅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撤回,因此是错误的。
 
68. (2005-3-7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考点】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C项中属于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法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属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没有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69. (2005-3-72 )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B.行政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
  【考点】民事执行根据的种类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C项中的民事部分如果涉及到财产,是可以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3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A项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因此公证债权文书也是执行的根据。对于B项的行政诉讼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B正确。
 
 70. (2005-3-73 )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答案】ABCD
  【考点】侵权人不执行道歉的生效判决的处理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项规定,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
  B、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A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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