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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诉及仲裁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46. (2003-3-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答案】CD
【考点】民事调解书的适用范围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7. (2003-3-71)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CD
【考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 (2003-3-7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答案】ABCD
【考点】民事诉讼中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范围
【详解】《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9. (2003-3-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考点】协议管辖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协议管辖,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只适用于合同中的第一审案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即只能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单一的;不得违反级射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约定管辖中,前三项选择不符合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答案】BCD
 
50. (2003-3-7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答案】BCD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芷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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