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真题

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26.(1999-3-14) 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A 
  【考点】合伙企业和房屋抵押的效力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甲购买房屋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甲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甲以该物向合伙企业出资,不符合有关合伙人的出资规定。因此,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甲又以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抵押与丙,又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当然抵押合同无效。 
  27.(1999-3-29) 在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答案】C 
  【考点】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法定处理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因此,选项C正确。 
  28.(1999-3-30)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什么确定?  
  A.说明书         B.图片或照片  
  C.实物模型或样品 D.说明书加图片或照片  
  【答案】B 
  【考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选项B正确。 
  29.(1999-3-31) 在一份撤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请求书中,列举了以下几项理由,其中哪一项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A.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  
  B.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C.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D.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权  
  【答案】C     
  【考点】专利权撤销 
  【详解】《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选项C正确。 
  30.(1999-3-32) 某出版社1997年4月9日收到某作家以挂号邮件寄来的一部小说书稿。至同年10月9日,出版社未给予任何答复。对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出版社的沉默应视为已同意采用,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正式签订合同  
  B.出版社的沉默应视为不同意采用,该作家仅有权要求出版社退还原稿  
  C.出版社还有三个月法定期间决定采用或不采用,该作家现在无权对出版社提出签约或退稿的要求  
  D.出版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采用或不采用的答复,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  
  【答案】B 
  【考点】著作出版问题 
  【详解】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稿件和给予经济补偿。2002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删除了此类规定。因此依法理,B项正确。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