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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36. (2005-3-19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A      
  【考点】著作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及其与隐私权的关系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l款和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甲仅是为乙创作摄影作品充当模特,及提供辅助工作,不能作为作者。因而,甲非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无需向其支付报酬,选项C错误。乙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该摄影作品的发行权,但由于该摄影作品上附着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因此,乙行使著作权要受到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乙未经甲的明示同意就出版该摄影作品,构成对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 
137. (2005-3-20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考点】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且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中,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为小偷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创造了条件,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偷窃行为的发生,因此,小偷行窃与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当对乙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小偷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的损害后果,甲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就人身伤害方面与小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对乙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由小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138. (2005-3-21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以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0条第l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对除保险金之外的第三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侵权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即便甲无过错,行为乙虽有重大过失,但甲仍不能完全免责。 
139. (2005-3-2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要件问题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及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甲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虽欣然同意,但并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并不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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