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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
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
(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
(2)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
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
(1)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2)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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