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设计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
A. 社会经济生活
B. 政治生活
C. 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A.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B.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5.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意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1)价值判断 (2)事实判断
2.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3.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大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4.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的取向不同。
A.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B.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