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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的含义: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成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1.唯物史观认为: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3.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A.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A) 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B) 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B.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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