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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题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3%
保人: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主要体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别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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