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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四) 辩护制度

1、对抗制(辩论制):

1)对抗的双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B——被告律师;

2)对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

A——主持开庭;

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

2、律师:英国律师分类

1)传统的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事务,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进行了改革,此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二)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庞杂;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三)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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