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辩护制度
1、对抗制(“辩论制”):
(1)对抗的双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B——被告律师;
(2)对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
A——主持开庭;
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
2、律师:英国律师分类
(1)传统的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事务,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进行了改革,此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二)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庞杂;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三)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