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遵循先例原则)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法律体系形成 |
普通法 |
在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
衡平法 |
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 | |
制定法 |
制定法就是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大宪章是最重要制定法,根据其规定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增多,地位逐渐上升。 | |
资产阶级革命后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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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
现代法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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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选举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得要渊源 |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 |
早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比较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在北美取得了支配地位。 |
独立战争后 |
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出版标志美国法走上独立之路。 |
南北战争后 |
改革与发展时期: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废除奴隶制1;土地自由转让制度2;改革诉讼程序3;富有美国特色判例法理论4;法学教育中心5:从律师事务所转至法学院校6;各州法律统一化7。 |
现代美国法 |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 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
二、英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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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渊源 |
美国法渊源 |
普通法 |
1.“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最重要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
1.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有选择吸收; 2.无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普通法自成体系。 |
衡平法 |
1.程序简便,灵活,以法官正义、良心为基础; 2.补偿性制度,但优于普通法。 |
1.独立以前,殖民地和英王直辖区采用; 2.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绝大部分州,适用衡平法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 |
制定法 |
1.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效力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2.种类有:欧盟立法,国会立法(最重要的制定法,基本立法),委托立法。 |
1.联邦和各州均有制定法; 2.制定法重于普通法,普通法重于衡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