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1910年公布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废除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总则、分则;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中国近代第一个民法典草案,仿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大清民律草案》未经正式公布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未及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1906定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1907颁行
4、《法院编制法》:仿日本制定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未及颁行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 调整司法机关1,改革诉讼制度2——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