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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一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1910年公布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废除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总则、分则;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中国近代第一个民法典草案,仿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大清民律草案》未经正式公布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未及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1906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1907颁行

4、《法院编制法》:仿日本制定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未及颁行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 调整司法机关1,改革诉讼制度2——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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