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
¨具体内容:官制改革,法律文件,设立机构
·清末修律
¨主要成果: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诉讼与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
·诉讼体制的变化和领事裁判权制度
¨诉讼体制变化:调整司法机关,改革诉讼制度
¨领事裁判权制度:
ª基本内容,行使机构,观审制度,会审公廨
·民国时期的宪法:临时约法,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
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内容--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全盘采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最重要的活动: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专制披上民主外衣
3、“十九信条”
(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仅有西方议会的某些功能,性质上没有西方议会的地位和权责)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3)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