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事裁判权与观审、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观审。
所谓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西方列强强迫中国政府同意在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中,其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制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涉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由本国领事陪审。
民国时期的宪政制度
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一)《临时约法》的性质
《临时约法》是新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法,同时又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文件,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布废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二)《临时约法》的特点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的势力。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