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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6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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