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
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
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起草机构法律名称
1904商部《钦定大清商律》
1908修订法律馆《大清商律草案》
1911农工商部《改订大清商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