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最高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七十六、《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七十七、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七十八、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七十九、《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八十、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八十一、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同时具备,享有完全权利能力。丧失则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八十二、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八十三、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八十四、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八十五、英国
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八十六、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八十七、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了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观念、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的反垄断法规。
八十八、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为主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八十九、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九十、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九十一、《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九十二、法国宪法
(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九十三、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九十四、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九十五、大陆法系的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九十六、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