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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授课讲义: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作者:【淳于闻(高国栋)】 2008年9月27日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法家的变法活动:
  (一)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
  2、共六篇:
  ○1《盗法》 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6《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2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二)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 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2奖励军功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
  ○4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2、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四、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5诽谤、妖言;
  ○6诅咒、妄言;
  ○7非所宜言;
  ○8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9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A.这里的“贼”是 “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A.“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A.“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càn,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即黥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chōn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zhé,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阝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ū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lì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①“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②“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③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 ○1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zī,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A.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B.“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C.“赀徭”,即罚服劳役。
  ○2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 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 收,亦称收孥nú、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3)地方 郡守、县令 ―――司法行政不分
  (4)基层 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诉讼制度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2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
  (3)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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