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1 “亲亲” “亲亲父为首”
○2 “尊尊”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1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傅别”
○1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3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
○1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