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
1、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T05-63
2、汉律的儒家化[开始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1)“上请”与“恤刑”
○1 “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
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汉承秦制
2、监察机关 (1)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
○2御史中丞(东汉)
○3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 “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6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实际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才有秋审,辅导书BUG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一)三国-魏(220-265)―――曹操,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二)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与法例喝酒,5、20、没有(禁欲)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晋律》20篇 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纪念“太史公司马迁”?__^)20篇,
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5、监察机关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三)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20、当官、复揍、鞭杖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五)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例、二曹对饮、5、10、12
1、正式设置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提高尚书台地位 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4、“重罪十条”入律
○1反逆(造反)
○1(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2(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
○3(隋唐)谋叛
○4降(投降)
―――――――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4(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
○5(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6(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7(隋唐)不孝
―――――――
○8(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9(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10(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 “三谋”加○6 “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
5、《北齐律》12篇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