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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列表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27日

清末




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的性质
1)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 、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意义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
(1947)

南京国民政府
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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