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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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
司寇 |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
秦汉 |
廷尉 |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
御史 |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 |
晋 |
御史台 |
以御史台主监察。 |
北齐 |
大理寺 |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
唐宋 |
大理寺 |
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
刑部 |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 |
御史台 |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 |
三司推事 |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 |
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 |
明清 |
刑部 |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
大理寺 |
复核驳正 | |
都察院 |
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 |
三司会审 |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
地方司法机关 |
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 |
廷杖 |
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
厂卫 |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 |
九卿会审-明 |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 |
朝审-明 |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 |
大审-明 |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 |
秋审-清 |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 |
朝审-清 |
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 |
热审-清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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