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营业中心地与管理中心地不一致时,以管理中心地为准。
法人的营业所和住所的区别:法人可以有多个营业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地一定有一个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存在,而营业所则没有。
法人的国籍问题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问题。
法人的住所问题有的国家用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但多数国家是用以解决对法人的工商监管问题。
法人的营业所解决是否适用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国际立法认可
2、国内立法认可
国内立法认可有分为:1)一般认可;2)概括认可;3)特别认可。
中国以特别认可方式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
一、国家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其特殊性详见《教材》p507。
1.国家是主权者
2.国家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权者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出现的
3.国家从事民商事活动是由其授权机关或者是负责人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的
4.国家负无限责任
5.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核心内容),见《教材》p508
豁免分为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
或者分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主义(我国所坚持的)
2、限制豁免主义,即国家仅在从事公法行为时可以豁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不得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为国际通行理论
国家豁免的原则: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享有他国的司法管辖和执行豁免,但仍然应该承担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组织以其本身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承担有限责任。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四、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民待遇的三种表现形式:1)无条件;2)互惠的;3)特定的。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1)互惠的和非互惠的;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3)双边的和多边的。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特权和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对中国影响最大)。
优惠待遇:一国为了某一个目的给予外国自然人及其法人以特定的、比本国人还要优惠的一种待遇。
中国对待外国人在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所给予的两个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它是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是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的相互效力上的抵触。
法律位阶的冲突专门是指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类型: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活动交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有域外效力
二、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144条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构成
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在一条冲突规范当中指明该条冲突规范是用来解决哪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那部分,例中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就是范围。
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范围内所涉及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的那部分,例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系属。
系属包括:准据法和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