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诉。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运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2000年卷一28题)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
假设日本为法院地国,根据日本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而根据英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法国法,根据法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英国的实体法,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
这是英国独特的反致理论。其基本含义是:美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应适用英国法。此时,如果该外国冲突法中有反致的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那么,根据该外国冲突法所指定的英国法应包括英国的实体法、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的做法那样审理该案: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的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接受英国法的反致,最后决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
[总结]主要要掌握前四种反致类型。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的基本态度是:不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