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就是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又称为“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公共利益”等,不同国家叫法不一。其基本含义是:关系一国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的重大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2.我国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我国法院只有在查明该判决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五)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2.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的适用。
(2)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
(3)必须是通过人为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改变的并不是连结点的种类,而是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如改变国籍、住所等。
(4)“既遂”,即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第三个要件反映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基本特征。
3.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一61题)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答案]A、C、D、B项静态连接点应为报考连接点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