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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辅导:合伙企业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8日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形式:
  ①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无过错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过错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是部分未出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之诉)
  (2)退伙的后果
  ①合伙人资格的转承与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新入伙)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②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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