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概念和范围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注意:这里的合伙是商事合伙,和民法通则里的民事合伙有区别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1、公司以章程为基础、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的出资形式比公司的出资形式灵活丰富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股东不一定参与经营
4、合伙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没有协议,可以成为事实合伙)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数额限制)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可以含有“公司”的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针对成立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职人员)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约定不转移所有权,但不能保留处分权)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