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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重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非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政治性的结社:组织、政党、人民团体 
-----非政治性的结社:组织、社团 
B我国结社通过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管理 
4) 集会、游行、示威 
A集会游行示威的含义:a 主体是公民,是公民的权利; 
b表达的场合必须是露天的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 
c 表达一定意向 
B 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专门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采用的是申请许可制度,向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A 批评建议权:对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限制) 
B 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有一些反限制:不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取得国家赔偿权:no.41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又叫冤狱赔偿) 
3、 哈 
三、 宗教信仰自由 
1)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四大自由----信教不信教的自由;信这种或信那种的自由;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的自由。 
2) 哪些主体不能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 
3) NO.3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作以下事情:扰乱国家教育制度、损坏公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秩序 
4) 中国对宗教信仰实行三自原则:自办、自主、自传 
我们国家的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的范围: 
广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国家保护。 
狭义:人的身体不受非法的拘留、逮捕、搜查、监禁 
2)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国家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程序和形式程序。 
3)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A 人格尊严的范围: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有时加上隐私) 
B 人格尊严是一种绝对权,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4)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实际上保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护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5) 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国家保护(相对权) 
在我国对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进行检查只有两个理由: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进行(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五、 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 劳动权和休息权 
劳动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休息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 
3、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略) 
4、 (略) 
5、 物质帮助权 
no.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6、 受教育的权利 
7、 文化方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的权利 
六、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 
2、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华侨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保护其合法权益则容易和居住国的法律发生冲突)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和侨眷居住在中国境内,则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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