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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研究:我国立法体制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试题解析: 
1.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2002年多选题]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正确答案:ACD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几种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A项属于仲裁制度,C项属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D项属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因此答案是 A、C、D. 至于B项的教育制度,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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